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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暫行辦法》(鄂民政規〔2019〕1號 )第四條 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規定的, 均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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