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一個孩子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1、哪些人可以被收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規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哪些人可以作為送養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條規定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3、哪些人可以作為收養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4、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有何特殊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5、收養需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條規定,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6、什么部門可以開展收養評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7、收養關系可以通過哪些途徑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之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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