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情加重是否可以重新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案例分析
傷情加重是否可以重新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案 情
2009年12月9日,陳某在建筑工地干活時,因墻體倒塌,從搭架上墜落致傷,導致多處骨折。之后被認定為工傷,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其為六級傷殘。
2011年底,陳某感覺因工傷導致的腿部傷情有所惡化,那么這種情況陳某可以重新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嗎?
分 析
陳某可以重新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同時,如果出現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加重的情況,會根據鑒定結果,作出新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調整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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