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天門市進一步加強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辦事處、農場,天門高新園,天門工業園,市政府有關部門:
《天門市進一步加強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天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4月20日
天門市進一步加強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隊伍建設
實 ?施 ?方 ?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5〕13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進一步加強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鄂政辦發〔2015〕90號)精神,進一步加強我市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切實織牢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網底,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
(一)總體要求。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從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基本醫療衛生事業長遠建設出發,不斷加強村衛生室基礎設施建設,改革鄉村醫生服務模式和激勵機制,落實和完善鄉村醫生補助、養老和培養培訓政策,加強醫療衛生服務監管,穩定和優化鄉村醫生隊伍,全面提升村級醫療衛生服務水平。
(二)主要目標。2017年,全市所有村衛生室全部達到產權公有化、建設標準化、服務規范化、運行信息化、管理一體化(簡稱“五化”)水平;到2020年,確保全市鄉村醫生全部具備醫學類中專及以上學歷。40歲以下鄉村醫生高職(專科)及以上學歷者達到60%,鄉村醫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較好保障,基本實現鄉村醫生隊伍向全科助理執業醫師轉化,建成一支素質較高、適應需要的鄉村醫生隊伍,促進基層首診、分級診療制度的建立,更好地保障農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服務。
二、工作任務
(一)加強村衛生室建設和管理。
1.合理規劃村衛生室設置。市衛生計生委要根據區域醫療衛生資源配置標準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綜合考慮轄區服務人口、村民需求以及地理條件,本著方便群眾和優化衛生計生資源配置的原則,合理規劃村衛生室設置。原則上,每個行政村應有一所村衛生室,人口較少、面積較小或交通便利的行政村,可與相鄰行政村聯合設置村衛生室。服務人口超過3000人或覆蓋范圍超過兩個行政村的,可設立中心村衛生室。鄉鎮衛生院所在的行政村原則上不再設置村衛生室。
2.嚴格村衛生室建設標準。村衛生室房屋建設規模不低于80平方米,服務人口多的應當適當調增建筑面積。村衛生室應至少設有診斷室、治療室、公共衛生(健康教育)室、計劃生育室和藥房,根據需要可設立值班室。經市衛生計生委核準,開展靜脈給藥服務項目的要增設觀察室。鼓勵有條件的設立康復理療室、老年人日間照料室。村衛生室不得設置手術室、制劑室、產房和住院病床。村衛生室設備配置要按照滿足農村居民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需求和填平補齊的原則,根據《湖北省村衛生室建設標準》統一配備。市衛生計生委要根據《湖北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形象手冊》要求,對轄區內的村衛生室實行統一設計、統一外觀和統一標識。
3.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市衛生計生、發改、財政等部門和各鄉鎮要根據村衛生室設置規劃和 “五化”村衛生室標準,結合新農村建設和村級活動場所建設,按照統籌規劃、分步推進、突出重點、上下聯動的原則進行建設。各地政府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整合資源,充分利用現有的村委會房屋、村級活動場所、閑置房屋等合理設置村衛生室。能維修的進行維修,能改建的進行改建,盡可能不新建村衛生室。確實需要新建的,必須納入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村級活動場所建設規劃,統籌考慮,統一規劃,統一建設。村衛生室建設要以實際需求為依據,嚴格執行建設標準,做到實事求是,規模適度。禁止向鄉村醫生攤派集資建設費用。加強信息化建設,運用移動互聯網技術,建立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診療為核心的信息系統并延伸至村衛生室,支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即時結算管理、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診療信息聯動、績效考核以及遠程培訓、遠程醫療等。
4.加強統一規范管理。強化村委會的辦醫主體責任,村衛生室是村委會的所屬機構,由村委會委派鄉村醫生負責本村及周邊村民的基本醫療和預防保健服務,并獨立承擔醫療糾紛民事責任。要加強對村衛生室財產的管理,及時辦理不動產手續,防止集體資產流失。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受市衛生計生部門委托對村衛生室人員、業務、藥械、財務和績效考核等方面進行規范管理,鼓勵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在不改變村衛生室集體性質的前提下領辦村衛生室,由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統一管理。
5.完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進一步完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實現全市村衛生室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全覆蓋。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調整投保、賠付和補助標準,在不增加鄉村醫生經濟負擔的同時,有效化解執業風險,不斷改善執業環境。
(二)加強鄉村醫生管理。
1.明確鄉村醫生職責。鄉村醫生(包括在村衛生室執業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下同)主要負責向農村居民提供公共衛生、基本醫療和計劃生育宣傳等服務,并承擔市衛生計生部門委托的其他醫療衛生服務相關工作。
2.合理配置鄉村醫生。要綜合考慮轄區服務人口、服務現狀和預期需求以及地理條件等因素,合理配置鄉村醫生,原則上按照每千服務人口不少于1名的標準配備鄉村醫生。
3.嚴格鄉村醫生執業準入。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醫護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資格并按規定進行注冊。新進入村衛生室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原則上應當具備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條件不具備的地方,根據有關要求和實際需要,可允許具有中等及以上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經市衛生計生委考核,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后進入村衛生室執業。從事護理、藥事和醫技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相應執業資格。
4.加強鄉村醫生執業監管。市衛生計生委要切實加強鄉村醫生執業管理和服務質量監管,促進合理用藥,提高醫療衛生服務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嚴厲打擊鄉村醫生超范圍行醫、違規購銷藥品、誘導服務和過度醫療以及違規轉診病人等行為。
5.規范鄉村醫生績效考核。在市衛生計生委的統一組織下,由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定期對鄉村醫生開展每年不少于2次的集中考核。考核內容包括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數量、質量和群眾滿意度,執行基本藥物和新農合制度,學習培訓及醫德醫風等情況。考核結果作為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和財政補助的主要依據。
6.拓寬鄉村醫生發展空間。在同等條件下,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優先聘用獲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進一步吸引執業(助理)醫師和醫學院校畢業生到村衛生室工作。各地可結合實際探索建立鄉村一體化管理模式,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聘用具有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
7.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建立鄉村醫生到齡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機制。男性年齡滿60周歲、女性年齡滿55周歲的鄉村醫生,不再進行執業注冊;確有需要或者具備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可返聘鄉村醫生繼續執業。考核不合格的鄉村醫生,不得繼續執業。
(三)加強鄉村醫生培訓。
1.加強繼續教育。鼓勵符合條件的在崗鄉村醫生進入中、高等醫學(衛生)院校(含中醫藥院校)接受醫學學歷教育。繼續推進鄉村醫生“中專升大專”提高教育,有計劃地安排年齡在40歲以下、具有中專學歷的在崗鄉村醫生通過成人在職教育等方式接受醫學學歷教育,有效提升鄉村醫生的理論水平、學歷層次和服務能力。
2.實施訂單定向培養。建立村衛生室人才訂單定向培養機制,從2017年起,暫定5年時間,依托天門職業學院農村醫學專業每年招生100人(不含農村適齡中職生),為村衛生室培養一批鄉村醫生,所需學費由市財政負責。定向培養生入學前,由市衛生計生委與本人簽訂《定向就業協議書》;定向培養生畢業后,在村衛生室工作年限不低于6年,工作期間,其畢業證、學歷檔案及相關從業證書由市衛生計生委統一集中管理。
3.規范開展崗位培訓。各鄉鎮要依托市級醫療衛生機構或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開展鄉村醫生崗位培訓。鄉村醫生每年接受免費集中業務培訓不少于2次,累計培訓時間不少于2周;鄉村醫生每3—5年免費到市級醫療衛生機構或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脫產進修,進修時間原則上不少于1個月。鄉村醫生應學習中醫藥知識,運用中醫藥技能防治疾病。到村衛生室工作的醫學院校本科畢業生優先參加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
4.著力培養后備人才。面向村衛生室,實施助理全科醫生人才培訓項目,培養高職(專科)起點的“3+2”執業助理醫師。可選拔、招聘符合條件的醫學畢業生畢業后直接到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接受培訓,經考核合格后到村衛生室執業。認真落實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晉升職稱前到基層醫療機構服務的相關規定,將其在村衛生室的工作經歷作為重要依據和參考,促進優質資源下沉,提升村衛生室技術服務水平。
(四)轉變鄉村醫生服務模式。
根據農村居民實際需求和鄉村醫生服務能力,以健康管理、綜合服務為導向,全面推進鄉村醫生簽約服務工作,開展契約式服務。合理設定簽約服務包內容,根據服務內容合理確定收費標準。服務費由新農合和基本醫保基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和簽約居民分擔。探索整合新農合和基本醫保、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資金,采取按人頭付費、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補償。充分發揮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健康管理團隊和責任醫師團隊作用,全力支持簽約服務工作。
(五)保障鄉村醫生合理待遇。
1.落實補償政策。根據鄉村醫生工作的實際情況、服務能力和服務成本,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保障鄉村醫生合理的收入水平。對于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通過一般診療費由新農合、醫保基金和個人分擔。對于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統一實行量化考核、以量計補,各地要結合鄉村醫生服務能力,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重點向鄉村醫生傾斜,增加鄉村醫生的收入。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合理調整鄉村醫生各渠道補助標準,逐步提高鄉村醫生的待遇水平。
2.完善養老政策。
(1)全員落實養老保險制度。按照市政府《關于加強衛生計生工作的紀要》(〔2016〕13號)專題會議精神,將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全員納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由市人社局和市衛生計生委組織實施。
(2)實行定額補助。按照國家在村衛生室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實際情況,根據國辦發〔2015〕13號、鄂政辦發〔2015〕90號文件精神,從本方案實施之日起,具有鄉村醫生資質、2011年10月31日以后仍在村衛生室執業、從事鄉村醫生工作連續滿10年及以上、因政策原因未能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鄉村醫生,在其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后,給予定額補助,補助標準為每月200元,納入市級財政預算。符合條件而不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鄉村醫生,不得享受定額補助待遇。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將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隊伍建設作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列為重要民生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廣泛宣傳,精心組織,扎實推進,確保衛生室陣地不失,隊伍穩定。
(二)加強經費保障。市財政要將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相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及時足額下撥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相關經費,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擠占。
(三)加強督導檢查。市衛生計生委要建立督查通報制度,對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各項政策開展督辦檢查,切實維護鄉村醫生的合法權益。要加強宣傳引導,大力宣傳鄉村醫生服務群眾、守護健康的先進典型和先進事跡。對在農村預防保健、醫療服務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鄉村醫生,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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