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發改委 市教育局關于我市2021年學年度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政策的通知
全市各公辦幼兒園:
為規范我市幼兒園收費行為,促進學前教育持續健康和穩定發展,根據《湖北省定價目錄》(鄂發改規〔2021〕1號)和原省物價局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湖北省幼兒園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鄂價費〔2017〕74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天門市2021年學年度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現就有關政策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收費項目及標準
1. 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按月或按學期收取,不得跨學期預收,全市各公辦幼兒園具體收費標準見附件。
2. 伙食費:對自愿在園就餐的幼兒可收取伙食費,伙食費按天計算或按月或學期收取,根據幼兒實際就餐天數結算,多退少補。幼兒園應保證伙食費全部用于幼兒膳食,不得營利或結余,不得擠占、克扣和挪用。應采取單獨核算的辦法,建立收支明細賬,定期向家長公示收支情況。
3. 代收費:是指幼兒園為方便幼兒在園學習和生活,在幼兒園家長自愿的前提下,為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費用。包括體檢費、基本醫療保險費、乘車費、外出活動費等。
對未交納代收費的幼兒,不得進行差別對待。
二、幼兒園收費應嚴格實行收費公示制度。各類幼兒園應在開學前,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及互聯網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投訴電話等相關內容,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
三、各等級公辦幼兒園一律不得再向幼兒家長收取本通知之外的其它費用;不得在正常教學時間內以開辦各種特色班、興趣班、親子班、蒙氏班、課后培訓班等為名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費用;不得突破規定的師生比例擴大班級規模;幼兒園教育不得“小學化”或使用小學教材并收取費用;不得收取書本費;不得收取與幼兒入學掛鉤的贊助費、支教費、捐資助學費、建設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不得以安全設備升級、配備保安人員等為由向幼兒家長收取費用。
四、幼兒入園后因故要求轉學或退學的,保教費按實際在園天數計算收取。累計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半月收取;達到或超過當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一個月收取。
五、實施特殊群體收費優惠政策。對新冠肺炎患者家庭、低收入家庭、社會福利機構、兒童救助保護機構的適齡兒童,各園應制定減免優惠政策,確保幼兒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機會。
六、本通知從2021年秋季開學起執行,有效期一年。
????????????????????????????天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天門市教育局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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