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申請審批流程
一、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申請審批程序是如何明確的?
(一)申請。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監護人或受監護人委托的近親屬填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申請表》,向兒童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情況特殊的,可由兒童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
(二)查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后,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父母的實際情況進行查驗。查驗一般采取部門信息比對的方式進行,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查驗結論。對符合條件的,連同申報材料一并報送縣級民政部門。因檔案管理、數據缺失等原因不能通過部門信息比對核實的,可以請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本人或其監護人、親屬協助提供必要補充材料。對有異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辦主任、兒童督導員和其他部門人員組成查驗小組,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等方式再次進行核實。
(三)確認。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在自收到申報材料及查驗結論之日起,再次通過部門信息比對、調查核實等方式對申報材料進行查驗,于15個工作日內作出確認。符合條件的,從確認的次月起納入保障范圍,同時將有關信息錄入“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四)終止。規定保障情形發生變化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監護人或受委托的親屬、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上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民政部門要建立詳實完備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信息臺賬,一人一檔,實施動態管理,對不再符合規定保障情形的,應當及時終止其保障資格。
二、如何精準認定失聯情形?
兒童父母發生失聯情形的,兒童監護人、受監護人委托的近親屬或兒童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可向兒童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報警,申請查找失聯父母。公安部門受理后,應當加大對失聯父母的查找力度,對登記受理超過6個月仍下落不明的,出具《兒童失聯父母查找情況回執單》,并通過信息共享等途徑,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提供信息查詢服務。
對因不具備查詢條件導致公安部門難以接警處置查找的,可采取“個人承諾+鄰里證明+村(居)證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查驗+縣級民政部門確認”的方式,形成《兒童父母失聯情況認定表》進行認定。
對上述方式仍無法認定的其他復雜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方案,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查驗后報縣級兒童保護相關協調機制研究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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