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門市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辦法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辦事處、農場,天門經濟開發區,各相關部門:
《天門市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天門市農業農村局
2022年10月18日
天門市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辦法
總 則
第一條 為打造天門市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規范天門市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的使用與管理,增強市場競爭力,提升農業整體效益,促進現代農業快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主要是指在天門市轄區內生產的種植類、畜牧類、水產類農產品及初級加工品。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是指在一個具有特定的自然環境、人文歷史或生產加工歷史的區域內,由相關組織注冊和管理,并授權若干農業生產經營者共同使用的農產品品牌。該類農產品品牌一般由產地名和產品(類別)名構成,體現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或取得國家區域產品保護制度注冊確認的品牌類型,與區域共同成長,形成與區域形象、區域經濟的正面聯動關系。
第四條 天門市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所有權屬于天門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授權天門市農業農村局或者有資質的運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品牌授權管理機構)開展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的授權、管理、保護、品控、營銷,通過品牌授權管理機構整合、借用各種資源和力量,構建完善的品牌服務體系,形成政府統一領導,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品牌授權管理機構主管,農業企業和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種養大戶等涉農市場主體共同參與的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管理機制。
第五條 天門市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使用實行申報授權制度,遵循自愿申報、擇優、無償、客觀、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品牌授權管理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相關要求,對品牌進行運營管理。
第七條 使用天門市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的農產品質量受市農業農村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相關職能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市農業農村局成立核定小組,對申報使用天門市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主體進行最終核定。
品牌管理和運營
第八條 品牌授權管理機構職責:
(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做好品牌推廣使用的宣傳、組織、培訓和考核考評工作;
(二)組織引導符合相關要求的企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種養大戶等涉農市場主體申請使用天門市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對提交申請使用天門市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的主體做好審核、備案等工作;
(三)對天門市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使用主體進行監督、檢查;
(四)定期開展市場調研,及時向職能部門反饋使用天門市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的產品質量、服務等信息,以及消費者對該品牌的接受度與滿意度,做好各類數據收集、統計工作,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品牌使用申請條件
第九條 申請使用天門市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的主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必須依法登記,注冊地、農產品及原料產地均在天門市境內;
(二)生產地區自然環境和人文歷史獨特,有一定的生產傳統、生產規模和文化傳承;
(三)申報產品必須要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開具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具有專業機構檢測報告或其他生產許可證明材料,嚴禁假冒偽劣及“三無”產品;
(四)產品質量穩定,實行標準化管理,近三年內無質量安全生產事件、商標侵權、失信等違法違規行為;
(五)獲得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農產品地理標志等認證稱號之一,且證書在有效期內的農產品,可優先申請使用天門市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
品牌使用申報程序
第十條 申請使用天門市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的主體應按要求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請主體填寫《天門市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授權使用申請表》(見附件),并提供營業執照、農產品合格證明及符合申請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農場)推薦,報市農業農村局;
(二)品牌授權管理機構對申請主體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實地核查;
(三)經審核后,品牌授權管理機構作出“授權使用”或“不予授權使用”的決定,報市農業農村局核定小組最終核定;
(四)核定通過后,市農業農村局向社會公示擬授權使用天門市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的主體名單和產品,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五)公示無異議后,最終獲得授權使用天門市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的主體,必須與品牌授權管理機構簽訂《天門市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授權使用許可合同》,明確使用主體產品的生產銷售量、包裝物圖樣等相關情況,使用期限為三年。
品牌使用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被授權使用天門市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的主體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授權產品包裝、廣告宣傳以及銷售活動中使用天門市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
(二)天門市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生產基地在統一采收結算過程中享受產品品牌價值效應;
(三)優先參加天門市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主辦、協辦或組織參與的技術培訓、貿易洽談、商超對接、產品推介、評獎評優等活動。
第十二條 被授權使用天門市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的主體需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執行天門市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農產品生產過程標準化管理,建立生產記錄臺賬,并接入農產品質量安全溯源管理系統;
(二)嚴格按照天門市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質量標準要求,提高生產技術,規范生產管理,確保質量過關、供應充足;
(三)不得擅自在未授權的產品上使用天門市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不得宣稱未授權產品為天門市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產品;
(四)按年度及要求提供授權產品的質量檢驗檢測合格報告;
(五)在產品包裝設計標注天門市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時,嚴格按照天門市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注冊的文字、圖案設計使用,不得自行改變該標識的文字、圖案及其組合和比例;
(六)建立嚴格的天門市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包裝及使用相關規定,并配備專人負責該項工作,確保天門市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包裝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也不得對外轉讓、出售、饋贈;
(七)及時了解市場對品牌的接受度與滿意度,維護天門市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的質量和聲譽。
品牌管理和退出機制
第十三條 凡使用天門市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的產品包裝或標識必須經過品牌授權管理機構審定備案,并不定期抽查核查。對不規范行為,由品牌授權管理機構出具檢查通知書,通知被授權主體限期整改。
第十四條 未經批準,擅自使用天門市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的,屬違法行為。一經發現,由品牌授權管理機構提請市場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依法查處,責令其停止侵權行為并公開道歉、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每屆授權有效期三年,使用主體須在授權使用期滿前兩個月向品牌授權管理機構提出延續申請,評審通過后,重新簽訂許可合同;未提出延續申請或未通過評審,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六條 在天門市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生產銷售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終止授權合同,取消天門市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使用資格,三年內不允許申請使用天門市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觸犯法律法規的,交由相關部門按規定處理。
(一)有以次充好、不按要求管理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未按標準組織生產,農產品質量未達到規定標準,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農產品質量安全抽檢連續兩次不合格的(抽檢合格率低于99%為不合格);
(四)超核定范圍、數量使用天門市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的;
(五)轉讓、出售、轉借、饋贈天門市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或其包裝的;
(六)其他違反使用許可合同,侵犯品牌授權管理機構合法權益的行為;
(七)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以及嚴重影響天門市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聲譽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品牌使用主體主動提出退出天門市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使用,須遞交退出申請書,交還授權使用許可合同等,交回所有印有天門市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Logo的產品包裝。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天門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天門市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授權使用申請表
申請單位 | ||||
詳細地址 | ||||
聯系人 | 聯系方式 | |||
主營范圍 | □種植 □養殖 □水產 □加工 □其他 | |||
產品名稱 | ||||
產品簡介 | ||||
產品規模 | ||||
使用目的 | ||||
單位承諾 | 上述所填內容及所提交相關材料真實、有效、可查,本人已閱知,愿承擔相關責任。 法定代表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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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單位 審核意見 |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 |||
品牌授權管理 機構審核意見 |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 |||
農業主管部門 核定意見 |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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