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門市司法局 天門市信訪局 關于印發《天門市行政復議與信訪工作 銜接辦法(試行)》的通知
天門市司法局 ?天門市信訪局
關于印發《天門市行政復議與信訪工作
銜接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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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場、街道),天門經濟開發區,市政府各部門:
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天門市行政復議與信訪工作銜接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切實抓好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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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門市司法局 ?天門市信訪局
??????????????????????????????2025年2月26日
天門市行政復議與信訪工作銜接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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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依法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及時依法分類處理涉法行政爭議,加強行政爭議訴源治理和實質性化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信訪工作條例》和《湖北省行政復議與信訪工作銜接辦法》等規定,結合天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信訪部門、其他機關、單位以及行政復議機構轉送、辦理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信訪事項相關工作。
第三條?行政復議機構與信訪部門建立信息通報、問題研究和協商處理溝通協調機制,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專題會議,研判行政爭議突出問題,及時掌握涉及領域、發展趨勢,共同研究源頭預防、性質認定、評估預警等問題,聯合協調督辦處理重大、群體性行政爭議案件。
第四條?信訪部門及有關機關、單位對收到的申訴求決類事項進行審查后,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定的應當受理情形的,可以或應當引導信訪人通過行政復議途徑解決。
第五條?對引導通過行政復議途徑解決的信訪事項,應當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信訪人與申訴求決類事項所涉及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二)申訴求決類事項未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三)其他應當重點審查的事項。
第六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各部門應當引導信訪人通過調解、訴訟、仲裁等其他法定途徑解決: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三)信訪人的訴求已經法院受理或判決;
(四)行政機關與民事主體發生的民事法律關系;
(五)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行為;
(六)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七)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八)行政指導行為;
(九)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十)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
(十一)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層報、咨詢等過程性行為;
(十二)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協助執行通知書等作出的執行行為,但行政機關擴大執行范圍或者采取違法方式實施的除外;
(十三)行政機關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移送、復查、復核意見等行為;
(十四)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最終裁決;
(十五)行政復議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
(十六)申請人與行政行為明顯沒有利害關系;
(十七)咨詢類事項作出的解答回復;
(十八)其他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十九)對原行政處理行為的解釋,未新設當事人權利義務;
(二十)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情形。
第七條 信訪部門、事權單位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按規定進行審查,并充分征求本單位法規部門或法律顧問的意見,確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不得在信訪文書中載明復議途徑。對疑難復雜難以判斷的,應當及時聯系復議機構進行甄別、判定,根據協商結果及時予以答復。
第八條?信訪人接受信訪部門或事權單位引導而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并在處理完畢后,及時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或抄送信訪部門或事權單位。
第九條?信訪部門要加強對信訪工作人員的行政復議、信訪等法律知識培訓,精準分流信訪事項。信訪事項承辦單位要對信訪事項依法處置。
第十條?經引導后轉入行政復議程序處理的行政爭議,事權單位是化解行政爭議的主責單位,應在行政復議機構協調下共同做好行政爭議和解、調解工作。
第十一條?將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信訪事項錯誤導入行政復議程序的行政機關應及時向信訪人員做好解釋善后工作,爭取信訪人的理解,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避免司法程序空轉。
第十二條?信訪部門和行政復議機構要加強督查督辦和業務指導,對經常出錯或糾錯后拒不改進,造成不良影響后果的單位或個人,依法提出改進工作建議、完善政策建議、追究責任建議,由有權機關依法依規依紀處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司法局會同市信訪局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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