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審計委員會成員單位聯絡員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黨對審計工作的領導,明確和充分發揮審計委員會各成員單位聯絡員的職責和作用,根據《市委審計委員會工作規則》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聯絡員工作職責:
(一)根據市委審計委員會決定事項、工作部署、有關工作要求,市委審計委員會成員單位協調會議議定事項,以及市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的相關配合事項,按照本單位市委審計委員會委員要求,積極協調配合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
(二)做好本單位與市委審計委員會、市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之間的協調聯絡工作;
(三)相關工作要求、會議精神,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的市委審計委員會委員,并及時向市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報告貫徹落實情況;
(四)協助做好市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秘書科與本單位有關部門在事務協調、公文辦理等方面的工作;
(五)向市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秘書科提交聯絡員會議研究的議題;
(六)做好相關工作的資料收集和歸檔工作;
(七)完成市委審計委員會、市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條?聯絡員由市委審計委員會各成員單位一名副科級干部擔任,由各單位自行明確并報送市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秘書科備案。人員變動時,應當及時報備。
第四條?聯絡員會議由市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根據工作情況適時召集,根據情況可以委托市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秘書科科長召集。
第五條?市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秘書科負責收集聯絡員會議議題、制定會議方案,并具體承辦聯絡員會議。
第六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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