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完善天門市噪聲污染防治工作職責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辦事處、農場,天門經濟開發區,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有效防治噪聲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改善生活環境,維護社會和諧,現就天門市噪聲污染防治工作職責和工作機制調整完善如下:
一、工作職責
(一)市教育局職責。
牽頭負責“綠色護考”工作,在舉行初中學業水平考試、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等特殊活動期間,會同市生態環境局對可能產生噪聲影響的活動,作出時間和區域的限制性規定,并提前向社會公告,其他單位配合做好“綠色護考”工作。
(二)市生態環境局職責。
1.負責對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開展本行政區域聲環境質量監測,組織開展聲環境功能區劃分與調整、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分。開展噪聲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教育普及工作。
2.負責工業噪聲污染防治。
3.制定本行政區域噪聲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向社會公開并適時更新。
4.依法對以下行為進行查處:
(1)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新建排放噪聲的工業企業的,或者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改建、擴建工業企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業噪聲污染的;
(2)無排污許可證或者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的;
(3)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未按規定對工業噪聲開展自行監測,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或者未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的;
(4)噪聲重點排污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安裝、使用、維護噪聲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
(5)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
(三)市公安局職責。
1.組織指導依法偵查涉嫌噪聲污染犯罪案件,依法查處涉嫌噪聲污染違法適用行政拘留處罰案件,以及阻礙噪聲污染防治領域依法執行職務的違法犯罪行為。
2.負責監督管理警車、消防救援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等機動車安裝、使用警報器,確保符合國務院公安等部門的規定。
3.配合生態環境部門根據聲環境保護需要,劃定禁止機動車行駛和使用喇叭等裝置的路段和時間,并依法設置相關標志、標線。
4.負責監督管理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飼養寵物和其他日常活動中產生噪聲的行為。
5.依法對以下行為進行查處:
(1)駕駛拆除或者損壞消聲器、加裝排氣管等擅自改裝的機動車轟鳴、疾駛,機動車運行時未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或者違反禁止機動車行駛和使用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規定的;
(2)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
(3)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中,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造成噪聲污染的;
(4)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商鋪、辦公樓等建筑物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未按照規定在限定作業時間內進行,或者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的;
(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造成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
(四)市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局職責。
1.負責在制定、修改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規劃時,充分考慮城鄉區域開發、改造和建設項目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2.負責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設布局,防止、減輕噪聲污染。
3.負責在建設布局中,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合理劃定建筑物與交通干線等的防噪聲距離,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4.負責在制定、修改國土空間規劃和交通運輸規劃等相關規劃時,綜合考慮公路、城市道路、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線路、水路、港口和民用機場及其起降航線對周圍聲環境的影響;新建公路、鐵路線路選線設計時,盡量避開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新建民用機場選址時,與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距離符合標準要求。
5.負責牽頭做好工業企業選址工作,選址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相關規劃要求,并按照規劃要求優化工業企業布局,防止工業噪聲污染。
6.負責夜間連續施工許可證或證明的核發工作。
7.負責督促相關單位在已建城市交通干線兩側新建的住宅項目設置聲屏障,減少交通運輸噪聲對居民生活的影響。
8.依法對以下行為進行查處:
(1)建設單位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的;
(2)建設單位在噪聲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設區域新建與航空無關的噪聲敏感建筑物的;
(3)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噪聲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的;
(4)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制定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
(5)建設單位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施工作業時未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噪聲自動監測系統,未與監督管理部門聯網,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6)建設單位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未按照規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7)居民住宅區安裝電梯、水泵、變壓器等共用設施設備時,設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的;
(8)未按規定取得證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的。
(五)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職責。
1.負責在建筑設計管理中嚴格執行國家噪聲污染防治有關規定,督促建設單位嚴格執行規劃及環保要求。
2.負責合理設置工業園區、交通干線、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市政和公共設施等的噪聲防護隔離區域。
3.因城市道路運行排放噪聲造成嚴重污染的,牽頭組織對噪聲污染情況進行調查評估和責任認定,并制定噪聲污染綜合治理方案。
4.負責查處城市道路養護維修單位未履行維護和保養義務,未保持減少振動、降低噪聲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六)市交通運輸局職責。
1.負責在編制交通運輸規劃時,綜合考慮公路、水路、港口對周圍聲環境的影響,依法依規開展聲環境影響評價,落實噪聲污染防治相關要求。
2.負責督促建設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經過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高速公路、高架時,按照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技術規范以及相關標準要求,在可能造成噪聲污染的重點路段設置聲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
3.負責監督協調車站、鐵路站場、港口等地在使用廣播喇叭指揮作業時,控制音量,減輕噪聲污染。
4.因公路運行排放噪聲造成嚴重污染的,牽頭組織對噪聲污染情況進行調查評估和責任認定,并制定噪聲污染綜合治理方案。
5.依法對以下行為進行查處:
(1)公路養護管理單位未履行維護和保養義務,未保持減少振動、降低噪聲設施正常運行的;
(2)機動船舶運行時未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的;
(3)其他職責范圍內造成交通運輸噪聲的。
(七)市文旅局職責。
1.負責文化經營許可證的審批和核發,對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邊界噪聲不符合噪聲排放標準的,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
2.配合查處文化娛樂場所邊界噪聲超標排放行為。
(八)市城管執法局職責。
依法對建成區主次干道及兩側范圍內的以下行為進行查處:
1.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的;
2.對商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其他噪聲,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的。
(九)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職責。
1.負責監管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產開發經營者在銷售場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聲影響的情況以及采取或者擬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納入買賣合同。
2.負責監管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產開發經營者在買賣合同中明確住房的共用設施設備位置和建筑隔聲情況。
3.負責監管專業運營單位對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區電梯、水泵、變壓器等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護管理,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
(十)市市場監管局職責。
1.負責對生產、銷售的有噪聲限值的產品進行監督抽查,對電梯等特種設備使用時發出的噪聲進行監督抽測,生態環境部門予以配合。
2.負責查處生產、進 口、銷售超過噪聲限值的產品,生產、進 口、銷售、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藝的行為。
(十一)市發改委職責。
1.負責對接、協調省級有關單位,督促鐵路建設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經過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鐵路時,按照有關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技術規范以及標準要求,在可能造成噪聲污染的重點路段設置聲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
2.負責對接、協調省級有關單位,督促鐵路機車車輛運行時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
3.負責對接、協調省級有關單位,督促鐵路運輸企業加強對鐵路線路和鐵路機車的維護和保養,保持減少振動、降低噪聲設施正常運行。
4.因鐵路運行排放噪聲造成嚴重污染的,牽頭組織對噪聲污染情況進行調查,并制定噪聲污染綜合治理方案。
(十二)鄉鎮辦場職責。
依法對行政管轄區域(建成區主次干道及兩側范圍除外)內的以下行為進行查處:
1.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社會生活噪聲的;
2.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的;
3.對商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其他噪聲,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的。
二、工作機制
市民可通過天門市政務服務便民熱線〔12345(市內)、0728-4812345(市外)〕、市長信箱等方式進行投訴、舉報。收到投訴舉報后,各部門依據工作職責自辦或轉辦,自辦的應成立投訴舉報核實小組,依照信訪件核實工作流程,依法核實處理,按期反饋處理結果;轉辦的應填寫轉辦函連同投訴舉報內容一并轉交給被轉單位,并督促被轉單位履職盡責、依法核實處理,按期反饋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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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1?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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