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文化、旅游、文物領域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及意義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范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完善了從輕、減輕的法定情形,增加了對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根據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辦法》相關規定,結合湖北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實際,省文化和旅游廳制定出臺了《湖北省文化、旅游、文物領域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以下簡稱“《裁量基準》”),為全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人員規范行使行政處罰權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制定依據
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文化和旅游部關于印發〈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辦法〉的通知》以及文化、旅游、文物領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精神與要求。
三、編制過程
省文化和旅游廳起草了《裁量基準》,經多次修改,形成《裁量基準》初稿,先后征求了廳機關相關處室、全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及相關專家意見建議,修改完善后按照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流程要求,在廳官網公開征求意見(未收到修改意見),并通過廳政策法規處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最終形成《裁量基準》,經廳黨組會審議通過印發實施。
四、主要內容
《湖北省文化、旅游、文物領域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主要梳理規范了執法事項名稱、處罰依據、裁量情形、裁量階次、裁量幅度等內容,共涉及執法事項118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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