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文化市場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和《湖北省文化市場輕微行政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文旅部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辦法》《湖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全面推行實施柔性執法、包容審慎監管,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加快建成支點,省文化和旅游廳研究起草了《湖北省文化市場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送審稿)》和《湖北省文化市場輕微行政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送審稿)》(以下簡稱《清單》)。出臺《清單》,統一不予處罰的標準,將為基層執法提供指導和依據,有助于進一步規范自由裁量行為,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二、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辦法》《湖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深化以控制成本為核心全力打造營商環境新高地“五大行動”工作方案》《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經營主體的若干措施》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
三、主要內容
《清單》以《湖北省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為基礎,共梳理列出文化市場領域29項不予行政處罰的具體情形。湖北省文化市場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共有14項。主要涉及在文化、旅游、出版、電影市場領域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違法違規行為。湖北省文化市場輕微行政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共有15項。主要涉及在文化、旅游、出版市場領域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違法違規行為。《清單》采用表格形式編制,由違法違規行為、法定依據、免罰(不予處罰)情形、備注和說明等5部分。“違法違規行為”與相關法規、規章條款規定的違法情形保持一致。“法定依據”列明了相關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條款。“免罰(不予處罰)情形”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列明。“備注”列明了與《湖北省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相對應事項。“說明”對“首次被發現”“危害后果輕微”“及時改正”“違法行為輕微”等認定標準予以規定。
四、需要說明事項
(一)首次被發現。指通過詢問當事人,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臺綜合執法系統等方式,未發現當事人兩年內有同一違法行為的。
(二)危害后果輕微。指沒有造成明顯危害后果并及時消除,未造成明顯社會影響的。“及時消除”包括相對人當場消除,或在執法機關限定的時間內消除。
(三)違法行為輕微。指違法行為單一,當事人主觀過錯較小,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金額較小,案值金額較小,涉案產品、服務合格或者符合相關標準,未造成社會影響或者社會影響較小的。
(四)及時改正。指相對人當場改正,或在執法機關限定期限內改正。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