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 危險作業要有專人現場管理!
2025年6月22日,行政執法部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某加油站在2025年6月22日在加油站內使用砂輪磨東西,存在安全隱患。行政執法部門于2025年6月23日對該加油站開展檢查,并對舉報人反映的問題、提供的視頻進行了核實。經現場對舉報人提供的線索進行核實,該加油站2025年6月22日在加油站內進行1處動火作業和1處臨時用電作業時,未按照《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 30871-2022)要求,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行政執法部門當場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單位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參照《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有關規定,行政執法部門對該加油站罰款5萬元。
《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 30871-2022)第5.2.1條規定:“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需求。”第10.3條規定:“在開關上接引、拆除臨時用電線路時,其上級開關應斷電、加鎖,并掛安全警示標牌,接、拆線路作業時,應有監護人在場。”《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該加油站在加油站內開展動火、臨時用電兩類危險作業時,未安排專人現場安全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據本條對其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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