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門市安全生產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清單
序號 | 違法行為種類 | 免予處罰適用條件 | 相應法律依據 |
1 |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自行改正或經責令改正后,及時改正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屬于首次被發現,且危害后果輕微,自行改正或經責令改正后,及時改正違法行為。 |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六)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下同,略) |
2 | 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并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 | 生產經營單位自行改正或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生產經營單位屬于首次被發現,且危害后果輕微,自行改正或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違法行為。 | 1.《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并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3 |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未建立煙花爆竹買賣合同管理制度的。 |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批發企業自行改正或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屬于首次被發現,且危害后果輕微,自行改正或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違法行為。 | 1.《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93號)第三十五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建立煙花爆竹買賣合同管理制度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4 |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到批發企業倉庫自行提取煙花爆竹的。 |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自行改正或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屬于首次被發現,且危害后果輕微,自行改正或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違法行為。 | 1.《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93號)第三十六條: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到批發企業倉庫自行提取煙花爆竹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5 |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的 | 生產經營單位自行改正或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生產經營單位屬于首次被發現,且危害后果輕微,自行改正或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違法行為。 |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6 |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 | 生產經營單位自行改正或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生產經營單位屬于首次被發現,且危害后果輕微,自行改正或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違法行為。 |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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