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湖北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通知
天門市醫保領域行政處罰(或檢查、許可等)適用《湖北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現公示如下。
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湖北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醫療保障局:
《湖北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已經2023年12月27日湖北省醫療保障局第16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并就貫徹落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裁量基準是對全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作出的一般性規定,各市(州)、縣級醫療保障部門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規定以及實際情況,對本裁量基準適用的標準、條件、種類、幅度、方式、時限予以合理細化量化,并按照規范性文件管理的規定主動向社會公開。下級醫療保障部門制定裁量基準,不得超出上級醫療保障部門劃定的階次和幅度。要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制修訂和有關客觀情況,對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進行動態梳理,及時對裁量基準予以修訂。
二、準確適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各級醫療保障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裁量基準的適用情況予以說明。適用本單位制定的裁量基準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裁量基準適用的情況發生變化的,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或者本單位負責人集體討論通過后可以調整適用,批準材料或者集體討論記錄應當列入行政處罰案卷歸檔保存。適用上級醫療保障部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時需要調整適用的,逐級報經制定部門批準后,方可調整適用。
三、加強行政處罰裁量指導監督。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下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和監督。發現行政處罰裁量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糾正。要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監管執法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研究和發布工作,建立醫療保障基金監管行政執法案例庫,充分發揮典型案例在指導和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中的引導、規范功能。
本裁量基準執行中的相關問題,請及時報省醫保局基金監管處。
附件:湖北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試行)
湖北省醫療保障局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湖北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
第一條?為規范湖北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行為,保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合法、合理、適當地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醫療保障局《規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制定本裁量基準。
第二條?縣級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本裁量基準。
第三條?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是指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在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處罰權限和裁量幅度內,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種類和幅度的行政處罰。
第四條?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應當堅持過罰相當、公平公正、程序正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相近的違法行為,同一行政區域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一致。
第五條?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或者一定金額的倍數,并同時規定了下限(X)和上限(Y)的,罰款處罰按照以下標準確定:
(一)減輕處罰的罰款標準為下限的50%,即X*50%;
(二)從輕處罰的罰款標準為下限至上限的25%,即X+(Y-X)*25%;
(三)一般處罰的罰款標準為下限至上限的50%,即X+(Y-X)*50%;
(四)從重處罰的罰款標準為下限至上限的75%,即X+(Y-X)*75%。
第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或者一定金額的倍數,只規定了上限(Y),沒有規定下限的,罰款處罰按照以下標準確定:
(一)從輕處罰的罰款標準為上限的25%,即Y*25%;
(二)一般處罰的罰款標準為上限的50%,即Y*50%;
(三)從重處罰的罰款標準為上限的75%,即Y*75%。
第七條 同時具有兩個以上從重情節、不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的,應當在違法行為對應的處罰幅度內按上限標準實施處罰。
同時具有兩個以上從輕情節、不具有從重情節的,應當在違法行為對應的處罰幅度內按下限標準實施處罰,沒有規定下限時免予處罰。
同時具有從重和從輕或減輕情節的,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性
質和主要情節確定對應的處罰幅度,綜合考慮后實施處罰。
第八條?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尚未給予當事人罰款處罰的,不再給予罰款處罰。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不予處罰:
(一)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四)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依法不予處罰的情形。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不予處罰:
(一)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不予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從輕
或減輕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減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違法行為的關鍵線索或證據,并經查證屬實的;
(五)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六)主動投案向行政機關如實交代違法行為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從重處罰:
(一)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二)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同一性
質違法行為的;
(三)妨礙、阻撓或者抗拒執法人員依法調查、處理其違法行為的;
(四)故意轉移、隱匿、毀壞或偽造證據,或者對舉報投訴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行政處罰裁量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與受到的行政處罰相比,畸輕或者畸重的;
(二)在同一時期同類案件中,不同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相同或者相近,所受行政處罰差別較大的;
(三)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或者應當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給予處罰或未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濫用行政處罰裁量權情形的。
第十五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規范醫療保障基金監管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監督制度,通過以下方式加強監督:
(一)行政處罰集體討論;
(二)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
(三)行政執法評議考核;
(四)行政處罰案卷評查;
(五)辦理行政執法投訴舉報;
(六)行政處罰結果公開;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條?醫療保障基金監管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行政處罰裁量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涉嫌違紀、犯罪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依法依規處理。
第十七條?本裁量基準由湖北省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裁量基準自2024年4月1日實施。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