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漁薪鎮關于加強農村集體 “三資”管理工作細則》的通知
各村民委員會、鎮直各單位:
現將《漁薪鎮關于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漁薪鎮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7日
漁薪鎮關于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細則
為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強農惠農政策,切實減輕農民負擔,推動農村集體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央、省、市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鎮實際,現就我鎮農村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制定方案如下。
一、總 ???則
(一)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三資”)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村)全體成員所有,主要包括: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固定資產、實物投資、債權股權、無形資產和集體土地、山林、灘涂等。為規范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行為,加強“三資”管理工作,提高“三資”管理工作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湖北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辦法》《湖北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辦法》《湖北省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法》《湖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天門市村級“小微權力”清單事項流程圖》等法律法規政策,制訂本制度。
(二)鎮建立村級“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鎮長任組長,鎮分管領導、財政所所長任副組長,相關政府內設辦公室及鎮直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漁薪鎮村集體“三資”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和審計室。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由財政所所長、副所長兼任,以財政所為主體,設立服務窗口,配備具備會計上崗資格的工作人員,具體負責“三資”管理工作的實施。在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資金、資產、資源所有、審批、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權、決策權、管理權、監督權不變的前提下,實行民主管理,由各村(居)與管理中心簽訂代管協議,由管理中心對農村集體“三資”實行統一管理。審計室負責對所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下屬單位的經濟活動、財務收支和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技術性進行審計監督。審計室定期按照鎮領導小組的安排抽調專業人員組成審計小組,依法獨立行使內部審計。
三個農村工作片對所管理的村(社區)“三資”有監督把關的權利,所有村級重大開支事項、重大資產處置、重大資源發包都需經片總支審批認可后,向鎮委鎮政府申報審批。
各村(居)建立村(居)務監督委員會(以下監委會),對村(居)“三資”運行情況履行監督職能。監委會成員負責對本村(居)“三資”相關活動進行民主監督,參與制定財務收支計劃和“三資”管理制度,檢查、審核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否決不合理開支,向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
(三)管理中心按照“一村一賬”方式進行分村核算管理(村民小組不單獨設立賬戶,在村級賬戶下設立明細賬目進行管理),建立統一的農村集體“三資”臺賬,“三資”臺賬的保管、調整實行電算化動態管理。各村(居)應根據本村“三資”的使用變動情況,及時到管理中心進行變更登記,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二、村級財務收支預決算管理
(四)嚴格執行村級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年初各村應按照“量入為出、以收定支、略有結余”的原則編制財務收支預決算,經過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簽章),報鎮審核批準后執行。預算收入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結合歷年實際編制;預算支出根據村級當年預計可用財力,按鎮農村會計服務中心統一的科目和標準編制。嚴禁虛列預算收支來實現預算收支平衡,杜絕赤字預算。
(五)村級發包收入必須簽訂承包合同,集體統一經營收入按上年基數擬訂明細計劃,報鎮管理中心存查,杜絕坐收坐支、收入不入賬和漏收的情況發生。
(六)各項支出實行定項限額,控制開支項目和標準,要把化解村級債務納入預算,一般按不低于當年村集體經濟收入的40%予以安排。
(七)編制收支預算時充分考慮集體經濟的承受能力和農民群眾的意愿,村集體一律不得舉債辦企業和公益事業。
(八)年終各村財務預算方案要及時張榜公布,并報鎮管理中心備案。每月報賬時,管理中心按照各村財務預算方案對村級財務收支實施監督管理。
(九)年初管理中心指導各村根據收支實際情況編制村級上年度財務決算,并將各村是否按預算執行和當年收支是否平衡予以公布,當年的財務決算方案和下一年度的財務預算方案可合并編制。
三、農村集體資金管理
(十)農村集體收入主要包括:經營、發包、租賃、投資、資產處置等集體收入、上級轉移支付資金以及補助、補償資金、社會捐贈資金、興辦集體公益事業籌集資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扶持新型村級集體經濟試點資金等。
(十一)農村集體支出包括經營性支出、非生產性支出、生產性支出及其他支出等。
(十二)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資金委托管理中心代管,由管理中心在指定銀行統一開設村級資金“代管專戶”。村(居)集體各項收入必須及時足額存入代管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準私設小金庫,不準公款私存,不準白條抵庫,嚴禁坐收坐支。農村集體收入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監制的《湖北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款收據》,嚴禁使用其他收據。
(十三)管理中心負責按各村銀行存款進賬單和結算支票,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并定期與銀行對賬單進行核對,與村報賬員定期核對存款余額。所有付款均通過銀行轉賬結算,不得支付現金。村報賬員負責村級現金收支和備用金的保管,及時、準確登記現金存款日記賬,定期與中心總出納核對存款余額,與中心記賬會計核對現金余額。
(十四)管理中心記賬會計定期與村報賬員結賬、對賬。結賬前由管理中心會計對各種收支票證進行審核,按年度收支預算進行結賬報賬;對沒有列入年度預算項目的支出一律不予報賬;對不符合要求的支出票證,進行詳細登記,填寫處理意見,應予退回;對違紀違規票證,要當場予以收繳。每月10日之前報賬,當月支出必須當月報銷,嚴禁跨年度報賬,否則不予入賬。每季度(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1月10日)對上季度財務情況進行公示。
(十五)嚴格資金直達制度。對涉農補貼款、村干部報酬、農戶拆遷及土地征用補償費等涉及個人款項,由管理中心直達個人賬戶,嚴禁現金結算。對“一事一議”項目等專項建設資金,由管理中心根據施工合同、招投標資料、驗收報告、稅票等直達施工單位賬戶。
其他如聘請雜工、臨時用工等小型支出,需出具派工通知單、完工證、雜工報賬明細匯總表、現場用工圖片(做工前、做工中、完工后)、村委會和村務監督委員會驗收證明、會議記錄等要素,由管理中心將用工報酬直達個人賬戶,嚴禁現金墊付支付。
(十六)嚴格備用金管理制度。原則上備用金額度限制在3000元以內,特殊因素需要增加備用金額度的村,必須經領導小組審批,備用金的領取由村報賬員申報、村負責人審核、管理中心常務副主任審批。
(十七)嚴格日常支出管理。非生產性支出,原則上必須要稅務部門的正式發票。對數量少、金額小難以取得稅務發票的零星開支,統一使用財政部門監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小額支付單”,支出金額在1000元以內的,由村委會集體討論審批;1000元至3000元的開支,由村集體討論后報管理中心常務副主任審批;3000元以上的開支,由村集體討論后報管理中心主任審批。每年度零星開支總額不得超過2萬元。
(十八)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債權債務管理。建立債權債務管理臺賬,精心制定村級債務化解方案。確保90萬元以下債務的村在2023年年底前實行債務清零;90萬元以上的村,按照實際情況確定年度還債比例和金額,確保2025年年底前實行債務清零。村級嚴禁舉債建設,舉債運轉。村集體經濟收入優先用于償還村級債務,未完成上年度化債任務的村,凍結村組工程建設,包括基礎設施建設等。
(十九)一事一議財政獎補獎金必須專款專用,專賬管理。走賬時必須附有《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申報審批表》《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預算表》、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建設合同、建安稅票和驗收資料,并附工程建設前、建設中、建設后的圖片,交管理中心存檔備案。
(二十)非生產性支出管理實行“定項限額、分類管理、審批控制、唱票核銷”的辦法進行管理。非生產性支出主要指辦公、差旅、通信、報刊等管理費及村民福利和其他支出等開支。
(1)嚴格實行村級公務“零招待”。招商引資招待客商產生的商務接待費一律實行嚴格的限額管理,每村每年不得超過5000元,每筆支出必須有正式發票,發票上必須有招待事由、經手人、證明人、鎮分管領導簽字等手續。村級會議一律不得安排就餐,嚴禁列支煙、酒,嚴禁發放紀念品。嚴禁用村集體資金購買賀年卡、掛歷、年歷等物品。嚴禁黨員大會發放會議誤工補助,嚴禁村“兩委”干部領取會議誤工補助。村級組織換屆選舉等相關會議費用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2)上級部門組織的學習考察,憑通知按規定報銷相關費用。個人參加學歷進修和培訓的,一切費用自理。村級組織不得以捐款、贊助、賀禮費等名義向外捐款。
(3)村級除在編干部外,不得隨意聘用工作人員,確需聘用工作人員協助工作的,報鎮黨委研究同意后簽訂聘用合同,聘用人員待遇由村“兩委”會商定,報鎮組織辦審核備案。聘用人員待遇由村“兩委”根據工作量進行年終結算,不允許打“白條”。
(4)重大公共突發事件(如新冠病毒疫情、防汛搶險抗旱、突發安全事故等)發生的費用報鎮黨委研究,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分類據實予以報銷。
(5)村干部報酬分為基本報酬和績效報酬。基本報酬每月直接打卡到人,績效報酬經鎮政府考核后發放。
各項非生產性支出不得突破上述標準,一人兼多職的不得重復計算。村不得以任何理由自立項目發放獎金補助。
四、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
(二十一)村集體資產包括村建筑物、農業機制、機電設備、電力設施、交通通訊工具、農田水利設施、道路、教育、文化、衛生、體育設施、村辦企業等。集體資源包括村集體土地、林地、果園、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及商業用房、具有開發價值的重要路段兩側規劃區域等資產性資源。
(二十二)村級要建立集體資產、資源登記簿,資產登記簿的內容主要包括:資產的名稱、類別、數量、單位、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原始價值、折舊額、凈值等。已出讓或報廢的,應當及時核銷。資源登記簿的主要內容包括:資源的名稱、類別、坐落、面積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集體資產、資源,還應當登記資源承包、租賃單位(個人)的名稱、地址,承包、租賃資源的四界和用途,承包費或租賃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管理中心負責指導村級報賬員建立登記簿,督促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以及發生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事項等要重點記錄。
(二十三)村級在每年年終財務決算時要組織村組干部、議事會代表進行資產、資源全面清查,防止資產流失,保證“賬賬、賬表、賬實”相符。對清查中發現的盤盈、盤虧 、毀壞或其他各種損失,應核實情況,查明原因,明確經濟責任,由村委會提出處理意見,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管理中心審核,及時做好賬務處理。因管理不善,人為造成的損失應由個人賠償,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的損失作其他支出入賬。
(二十四)資產清查時要有清查記錄,清查結束后要有清查報告。清查資產明細,報告內容要翔實。清查內容有:清查時間、清查專班成員及分工、原資產賬面數及清查數、盤盈盤虧資產情況及原因、處理意見、資產報廢情況等。清查記錄、清查報告一式兩份,由村主任簽字,上報管理中心備案一份,村自留一份。清查結果及時在村張榜公示。
五、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承包、租賃、出讓合同管理
(二十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依法決定集體資源的經營方式,可由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經營或實行承包經營、租賃經營,也可以采取集體資產參股、聯營和股份合作經營方式,保證集體資源的保值、增值。集體資產資源的承包、租賃、出讓須按照“依法、規范、公正”的原則,進行資產評估、產權界定和產權交易。交易前各村成立集體資產資源承包、租賃、出讓工作小組,小組成員由村議事會代表組成,制定資產資源承包、租賃、出讓工作方案,報鎮領導小組審批,交管理中心備案。
(二十六)承包、租賃、出讓集體資產資源方案必須實行“四議兩公開”,形成決議后連同商定的競標時間、地點、押金、方式等一并在管理中心和村公示15天。
(二十七)集體資產資源承包、租賃、出讓實行合同管理,使用統一文本,統一編號,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管理中心加強合同履行的監督檢查,公開合同履行情況;收取的承包費和租賃金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確定承包年限,一般3至5年。由于招商引資項目需要承包村級資源的,承包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土地二輪延包期限2028年。超過2028年的發包合同,屬于無效合同。根據我鎮經濟發展情況和市場價格確定常規資源發包的最低指導價格:機動地500元/畝、精養水面為500元/畝、粗養水面為300元/畝、一般堰塘為100元/畝、荒坡荒溝為100元/畝。機動地的流轉由村委會主導,已取得機動地承包權的承包方不得私自將機動地流轉給其他組織和個人,其他資源發包指導價格經“四議兩公開”確定。
(二十八)監委會負責監督村集體資產、資源承包、租賃、出讓合同的履行。履行中確需變更合同的,仍按原“簽訂合同”程序辦理。
(二十九)對長期欠繳承包費及強占集體資源的終止其承包權,追繳歷欠承包費,并上報市掃黑辦和農村集體“三資”突出問題整治辦。
六、農村集體建設項目招投標管理
(三十)村集體資產資源處置、承包和工程建設項目發包必須實行公開招投標制度。本著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按照招投標程序進行。競標結束后,及時公告競標結果。
(三十一)招投標范圍:一是各村使用國有資金、集體資金、銀行貸款、援助資金投資的項目或國家、集體融資、群眾集資的投資建設項目;村集體土地、商業用房、林果業、灘涂、水面等資產資源經營性承包、租賃以及集體固定資產的報廢、處置。二是農村集體的建筑物、構筑物、基礎設施建設、水利工程、道路工程、供水、電力、電訊工程、綠化工程、裝飾裝修、設備采購及安置、材料采購、防水防腐等專業工程的施工、采購、修繕、安裝項目。
(三十二)招投標方式:招投標由管理中心和村民主理財小組共同監督實施。項目估算在5000元以下的,報鎮批準后,由村委會組織實施;項目估算在5000元以上的,由村委會委托管理中心組織實施;屬于上級專項資金工程建設項目,由鎮組織實施;單項工程合同估算價4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市招投標中心組織實施。
(三十三)招投標程序:
(1)民主決策。嚴格按“四議兩公開”程序,確定項目是否實施,并形成會議紀要,全體參會人員在會議紀要上簽字捺印。未履行民主決策程序的招投標行為無效。
(2)發布公告。招投標公告載明招標人的名稱或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等事項。利用村務公開欄、廣播、村黨員村民代表會議等多渠道發布,發布時間不得少于7天。
(3)公開競標。村成立競標領導小組主持5000元以下項目的競標,5000以上的項目由鎮成立領導小組主持競標。村民主理財小組、村監委會代表、村民代表、黨員代表參加,嚴格按照無記名報名、開標、評標、定標、中標公示等程序進行。
(4)簽訂合同。合同統一樣式由村委會起草,經村“兩委”會、村民主理財小組、共同討論通過后,由鎮管理中心組織村集體和中標者簽訂合同,辦理有關手續,合同必須由鎮管理中心進行簽證。中標價即為合同價,工程項目需由第三方驗收合格,要依據工程合同、工程驗收報告、發票、決算報告以及經各方確認的用工清單(天數)相關憑證,及時撥付資金。土地、商業、林果業、灘涂或其他經營性資產資源承包合同按雙方約定款項即結即清。
(5)收入繳存。村報賬員將資產處置收入和資源使用所得繳存鎮管理中心專戶。
(三十四)招投標違法違紀行為處罰
管理中心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即要求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對村集體招投標事項進行審核,并報鎮審批。凡集體資產、資源出售、租賃、承包和工程建設項目不按本規定進行招投標,或在招投標工作中營私舞弊的,該項目招投標結果作廢。同時,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七、農村集體資產產權交易
(三十五)村集體所有資產、資源以及股權以協議轉讓、競價拍賣、招標轉讓、控股等方式交易,應當委托鎮管理中心辦理產權交易手續。
(三十六)交易前,由村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填寫《交易申請表》和提交下列材料:產權權屬的有關證明、評估報告、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決議、鎮審核審批意見和其他補充材料。受讓方應當向管理中心提交產權受讓申請書、受讓方的資格證明和資信證明。
(三十七)管理中心對申請交易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核查,作出給予交易或不予交易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村集體和受讓方。
(三十八)管理中心根據申請單位提供的有關資料通過有關形式發布產權交易信息,采取多種形式面向社會舉辦推介、招標活動;組織交易各方考察、見面、洽談等服務。
(三十九)有意向成交的交易行為人,按要求填報《交易項目意向登記表》。自《交易項目意向登記表》簽訂之日起十日內由管理中心或其他有資質的機構對村集體資產資源進行評估立項并確認評估結果。
(四十)村集體產權的出讓,以評估結果作為底價。出讓價格低于底價80%的,應經鎮領導小組批準。
(四十一)產權交易達成協議后,由鎮管理中心主持交易雙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并審核鑒證。產權交易合同經交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委托代理人進行交易的,代理人須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并由代理人在合同上簽字蓋章。
(四十二)交易標的物必須在雙方約定的方式和期限內交割。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需簽訂有關協議的,經本次交易會領導小組審核后,方可與合同一并執行。
(四十三)產權交易所需的報表、報告、證明等文件有互相串通作假的,由鎮管理中心提請各自的業務主管機關依法處理,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追究連帶賠償責任,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四十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必須由村集體統一組織,通過“三資”管理平臺進行招投標流轉。除流轉費外,承包方還需承擔溝路橋渠使用費和村級服務費。其中, ???????溝路橋渠面積的使用費等同于流轉土地面積的承包費(例如:溝路橋渠面積有2畝,承包費是800元/畝,溝路橋渠使用費:2?800=1600元)。村級服務費不得低于承包費的6%。溝路橋渠使用費和村級服務費歸村集體所有。
(四十五)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依法遵循平等協商、自愿、有償的原則,在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前提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四十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采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要求辦理變更登記的須經村委會同意并報管理中心審批;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其他方式流轉的,須報村委會備案,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自轉包、出租、互換或用其他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十七)承包方對其在農村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時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四十八)管理中心負責對土地流轉提供指導服務和信息發布。
九、責任追究
(四十九)責任追究的內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在集體經濟組織“三資”管理工作中敷衍塞責,不認真、不及時、不公正、不公平、不公開,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資”遭受損失或者加重集體和村民負擔的;
在集體經濟組織“三資”管理工作中,不認真執行有關規定,瀆職、失職引發重大群眾性事件,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違反規定和私自購買收款票據,報賬員收款票據原始憑證遺失,收入不入賬私自設置賬外賬或小金庫,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的,未按規定出借集體經濟組織“三資”或擅自提供經濟擔保的;
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資源的發包、租借、出售、轉讓、拍賣等行為未按“四議兩公開”程序辦理、未按“三資”管理相關規定執行,未經鎮“三資”監管委員會或鎮政府審批同意的;
村集體基建工程項目和大額資產的購置、拍賣、轉讓等未經“四議兩公開”程序、未公開招投標的;
發生侵占、挪用、戴留、損壞、揮霍集體經濟組織“三資”現象的;
在處置集體經濟組織“三資”過程中,弄虛作假、欺上瞞下、優親厚友,違反集體經濟組織“三資”管理制度,使集體“三資”嚴重流失的;
其他嚴重違反集體經濟組織“三資”管理規定的行為。
(五十)責任追究的形式:
責令改正;
通報批評;
年終底線考核酌情扣分;
停職檢查;
黨紀政紀處分;
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十一)被追究人員主動及時糾正過錯、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于責任追究。
(五十二)責任追究主體。實施財務審計、受理信訪舉報或開展“三資”管理檢查時,發現違反“三資”管理行為的按以下程序追究責任:
給予停職檢查以下處理的,由鎮“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或者鎮黨委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或者停職檢查的處理;
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由鎮紀檢部門按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涉嫌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十、附則
(五十三)本規定應用中的問題。由鎮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領導小組和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五十四)本規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實施。原各項財務管理規定與本規定相違背的地方,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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