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天門市嘉年華優選超市玉蘭苑店經營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公告(2026年3號)
天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編號No:(2026)SZX-00054、(2026)SZX-00055、(2026)SZX-00056檢驗報告不合格糍粑、良姜、白芷的核查處置工作已完成,現公告如下:
一、抽樣基本情況
2026年1月7日,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武漢食品化妝品檢驗所,對當事人天門市嘉年華優選超市玉蘭苑店銷售的糍粑(購進日期:2026年1月7日)、白芷(2025年8月3日)、良姜(購進日期:2025年9月12日)進行了抽樣檢驗,抽樣單編號為SBJ26420000003430908ZX、SBJ26420000003430902ZX、SBJ26420000003430903ZX。經檢驗,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情況
2026年2月9日,我局執法人員將《檢驗報告》及《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送達并告知當事人,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未發現報告中所述的不合格食品。經調查,當事人在食品經營活動中,于2026年1月7日購進糍粑100kg,銷售價格5.96元/kg ,銷售金額596元;2025年8月3日購進白芷5kg,銷售價格56元/kg ,銷售金額280元;2025年9月12日購進良姜2.5kg,銷售價格79.8元/kg ,銷售金額199.5元。當事人銷售的上述糍粑、良姜、白芷在該報告送達日之前已銷售完畢,違法所得1075.5元。
當事人收到《檢驗報告》后立即對報告中所述食品進行全面清查、分析查找原因并進行整改,因已銷售完畢,故無召回食品。
三、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
四、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當事人提交了整改報告,造成食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采購報告中所述食品時,未查驗食品的合格證明文件。 ?
當事人組織全體采購、驗收及管理人員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專題培訓,明確要求員工采購食品時必須索取供應商的資質及每批次食品合格檢驗報告(復印件需加蓋供應商公章)。目前,當事人已完成全部整改事項:食品采購流程全面規范,相關員工食品安全意識顯著提升。
天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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