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門市水利和湖泊局涉企行政檢查公示表
序號 | 單位名稱 | 行政檢查主體 | 行政檢查事項和依據 | 行政檢查頻次上限 | 行政檢查標準 | 專項檢查計劃 |
1 | 天門市水利和湖泊局 | 天門市水利和湖泊局 | 對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設施竣工驗收的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 無 |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閘、泵站和埋設的穿堤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河道主管機關應當定期檢查,對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設施,必須經河道主管機關驗收合格后方可啟用,并服從河道主管機關的安全管理。 | 無 |
2 | 天門市水利和湖泊局 | 天門市水利和湖泊局 | 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的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第五條 | 無 |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按照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沒有能力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編制。 | 雙隨機一公開 |
3 | 天門市水利和湖泊局 | 天門市水利和湖泊局 | 對單位/個人取用水行為的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條 ? | 無 |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二)要求被檢查單位就執行本法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三)進入被檢查單位的生產場所進行調查;(四)責令被檢查單位停止違反本法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 無 |
4 | 天門市水利和湖泊局 | 天門市水利和湖泊局 | 對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行為的行政檢查 《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2005年發布,2014年修正,2017年修正,2019年修正)第二十九條 ? | 無 | (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標準,制定地方有關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規范性文件; (二)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對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建設工作以及有關的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工作。 | 無 |
5 | 天門市水利和湖泊局 | 天門市水利和湖泊局 | 對護堤護岸林采伐許可執行的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五條 | 無 | 采伐護堤護岸林木的,須依法辦理采伐許可手續,并完成規定的更新補種任務。 | 無 |
6 | 天門市水利和湖泊局 | 天門市水利和湖泊局 | 對河道采砂的監管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五條 | 無 | 按照河道采砂許可確定的時間、地點、采砂控制量、開采范圍、開采高程和作業方式等進行開采;?(二)設置采區邊界標識,提供有關資料,接受監督檢查;(三)及時清運砂石、平整棄料堆體或者采砂坑槽;(四)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擅自設置砂場、堆積砂石或者棄料;(五)不得違反有關通航安全規定,不得向航道和通航水域拋棄廢棄物,不得妨礙航道暢通、損害通航條件;(六)不得危及水工程、水文、橋梁、隧道、管線、環境保護等設施以及岸坡安全;(七)法律、法規有關河道采砂的其他規定。 采(運)砂船舶(機具)應當依法持有合格的檢驗證書、登記證書、必要的航行資料; 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運砂船舶(車輛)裝運河道砂石,應當持有負責現場監管的河道采砂主管部門核發的砂石合法來源憑證 | 無 |
7 | 天門市水利和湖泊局 | 天門市水利和湖泊局 | 對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非防洪建設項目的監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三十三條 | 無 | 洪水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建設項目對防洪可能產生的影響作出評價,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未經審查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 無 |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