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門市生態環境局 天門市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天門市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聯動監管方案(試行)》的通知
天門經濟開發區、各鄉鎮(場、街道),各市直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湖北省污染地塊開發利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關于加強重點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聯動監管的通知》(鄂環函〔2023〕124號)等有關要求,建立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聯動監管機制,制定《天門市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聯動監管方案(試行)》,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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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3日
《天門市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聯動監管方案(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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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管控我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保障建設用地安全利用,建立健全聯動監管機制,進一步明確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監管范圍、要求和職責等,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聯動監管范圍
我市納入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聯動監管范圍(下稱“納入聯動監管”)地塊具體包括:
(一)土地用途擬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以下簡稱“一住兩公”)的地塊(用途變更以2019年1月1日起批準的詳細規劃為準),包括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后,擬供應為“一住兩公”的地塊,不包括“一住兩公”之間相互變更的地塊;
(二)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的生產經營用地中,擬變更土地用途或其土地使用權擬收回、轉讓的地塊;
(三)從事過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地塊中,擬收回或已收回土地使用權、用途變更為居住用地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用地的地塊;
(四)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等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
二、責任主體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環境調查評估和治理修復的主體責任,并對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的結果負責。
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者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終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權人對其使用該地塊期間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擔相關責任。
三、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風險評估
(一)強化聯動監管地塊信息共享。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定期將擬收回土地使用權,以及擬新增或用途擬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的地塊清單(包括地塊名稱、土地使用權人、地址、紅線拐點坐標、面積、四至范圍、原用途、規劃用途、聯系人、聯系方式等信息)書面通報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形成本行政區域聯動監管地塊清單。
(二)督促土地使用權人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納入聯動監管范圍的地塊,由市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要求,督促責任主體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組織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涉及土地儲備的,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督促同級土地儲備機構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納入聯動監管范圍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依法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并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賬戶,通過全國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填報并提交地塊相關活動信息,市生態環境局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開展監督檢查。
(三)嚴格落實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
針對疑似污染地塊開展的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活動,以及針對污染地塊開展的土壤污染狀況詳細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其效果評估、修復及其修復效果評估等相關活動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和《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湖北省污染地塊開發利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執行。
(四)完善聯動監管地塊清單管理調整機制。
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嚴格按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對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組織評審,及時將調查報告評審表明未超標地塊移出聯動監管地塊清單。開展了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評審的,及時將評審通過且土壤和地下水風險均可接受的地塊移出聯動監管地塊清單。開展了土壤風險管控和修復的,地塊風險管控和修復效果評估報告通過評審,且報告修改完善、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塊,移出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同步移出聯動監管地塊清單。
四、嚴格風險管控、修復過程管理
對納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不得作為住宅、公共服務與公共管理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要求,結合地塊相關開發利用計劃,開展風險管控或修復。
(一)對暫不開發利用的地塊,實施以防止污染擴散為目的的風險管控,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編制風險管控方案,及時上傳信息系統,采取風險管控措施,并定期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二)對擬開發利用的地塊,實施以安全利用為目的的風險管控或修復,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結合國土空間規劃編制風險管控或修復方案,優先選擇綠色低碳的風險管控或修復方式,方案經專家評審后,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后實施。
五、嚴格再開發利用
(一)合理規劃地塊用途。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市級國土空間規劃,在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及詳細規劃時,充分考慮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的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用途擬變更為“一住兩公”的,變更前應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確保符合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
(二)嚴格供地手續。
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得辦理聯動監管地塊清單中地塊的土地供應手續,在重點建設用地供地前征求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意見,確保地塊依法落實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措施。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后,擬供應為“一住兩公”的,在土地供應前應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各類涉及土地利用的規劃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六、嚴格執法監督,嚴厲打擊違法行為
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及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將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納入日常監管,加強對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過程的監督管理和現場檢查,檢查結果及時共享,發現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建立部門聯合通報制度,重大問題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向有關部門通報,切實防范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違法開發利用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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